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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破1号之四申请人: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廷玉。2021年3月30日,本院根据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指定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2年7月26日,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性,请求宣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裁定宣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2023年3月29日,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本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可完成。据此,请求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进行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案件受理费64 840元,从破产财产中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斌审判员 王云单审判员 王娜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宝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3)豫0122破2号2023年3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冯国岭的申请,裁定受理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16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指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为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郭洪魁。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告(2023)豫0122破2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冯国岭的申请于2023年3月15日裁定受理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3月16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指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为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5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51号龙湖壹号院2-B-6;邮编:450000;联系人:刘玲、王梦珂;联系电话:18539572885、13526589082。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4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一: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hnfypcpt.com附件二: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豫0122破3号之一2022年6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德铭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饰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3月13日,共有64名债权人向科饰达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64,596,564.53元。科饰达公司管理人经审查,确认其中61名债权人共计62笔债权总额为40,740,867.05元。科饰达公司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62笔债权均无异议。2023年3月29日,科饰达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本院认为,根据科饰达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河南德明祥商贸有限公司、晏银华、田光平等债权人共62笔债权均无异议。科饰达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确认河南德明祥商贸有限公司、晏银华、田光平等债权人的62笔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杨景慧审判员 王娜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亚楠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告(2022)豫0122破3号 2022年6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德铭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清偿资产,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的破产程序也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9裁定宣告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22破3号之三 申请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3月29日,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对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目前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日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经查明,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申报确认的债务为40,740,867.05元。经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对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依据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对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产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另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提请终结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杨景慧审判员 王娜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亚楠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豫0122破3号之二申请人: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李智丁。2022年6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德铭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饰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为科饰达公司管理人。2023年3月29日,科饰达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查明,《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2023年3月13日科饰达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其中,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54.05%,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54.06%。本院认为,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审议表决情况,科饰达公司管理人申请确认《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科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杨景慧 审判员 王娜 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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