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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兴趣不学习,无案例不法律

        来源:都市快报

        发布时间:2015-03-20 16:01:23


            1、草船借箭

            草船借箭,是诸葛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箭)为目的,在雾气迷漫的夜色里,采用装满稻草人的船只佯装进攻的欺骗手段,使曹操误以为遭受进攻,而命令向草船放箭,导致曹军遭受财产损失,而诸葛亮则获得了曹军损失的财产(箭),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诸葛亮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诸葛亮已完成诈骗行为,并取得了财产(箭),已构成既遂。因涉案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焚书坑儒

            秦始皇“焚书”系随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两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理,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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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坑儒”为故意杀人罪,秦始皇为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李斯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的建议,教唆犯罪并积极实施,属主犯,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璧归赵

            秦昭襄王以欺诈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用十五座城池来换取和氏璧,并且和氏璧已骗到手,属诈骗罪既遂。在量刑上,应以和氏璧的市场鉴定价格为准;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判无期徒刑。

            蔺相如虽也用欺诈的方法取回和氏璧,但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犯罪。

            4、图穷匕见

            图穷匕见讲的是燕太子丹为了阻止秦国统一六国的进程,派荆轲和秦舞阳携带燕国督亢地图和大将军樊于期的头颅去骗取嬴政信任进而刺杀秦王的故事。

            燕太子丹是荆轲刺秦的主使者,他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买凶杀人”,主观目的是利用荆轲刺杀秦王,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客观上给荆轲提供了杀人的便利条件(提供地图、武器),也明确提出了杀人要求,但最后荆轲因客观原因未能成功刺杀秦王,应追究燕太子丹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秦舞阳作为荆轲的跟班,在秦王殿外被秦王的威严吓得瑟瑟发抖,最后也没有跟随荆轲上殿。他虽然全程参与了刺杀行动,但由于案发时他年仅十三周岁,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岁,因此秦舞阳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荆轲作为主角,直接行使了刺杀秦王的行为,主观上也是受托进行暗杀任务,虽然最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得手,仍应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刺杀之前,荆轲曾前去劝说大将军樊于期自杀献出自己的头颅,致使樊于期自刎报国。荆轲主观上希望樊于期自杀,客观上采取了劝说自杀的行为,而樊于期也听从了他的话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荆轲在此一节事实中应属教唆自杀,也要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秦王嬴政作为本案的受害者,也需要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在荆轲被砍中一条腿后,嬴政躲过了荆轲扔过来的匕首,此时荆轲手无寸铁、瘫倒在地,已经无法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而嬴政继续向荆轲身上砍了七八剑,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5、蒋干盗书

            蒋干被派遣到东吴游说周瑜投降,却在周瑜的房内发现了蔡瑁、张允暗通东吴的证据,于是盗走了证据书信。虽然书信本身的价值不大,但由于是入室盗窃,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周瑜为了除去蔡、张二将,伪造了和他们往来的书信,故意让蒋干盗去,为的就是使蔡、张二将受到曹操的追究,而结果蔡、张也的确被斩首示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周瑜应当被追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韩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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