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365沙巴体育入口_365投注规则_asiasports365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25 11:01:32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问题

        365沙巴体育入口_365投注规则_asiasports365

                                                          ——以民间借贷纠纷为视角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是全面参审制,即人民陪审员既负责事实审,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但是,人民陪审员来自于非法律专业人士,受到法律专业知识的局限,他们不会、也不敢发表对案件处理的见解和观点,导致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这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事实认定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2015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答记者问中提到了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他们来自普通民众,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对风俗民情和市井社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他们具备识别和判断案件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由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将普通民众的朴素观念带入案件审理中,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使案件裁判更好地反映社会大众的日常情感。与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并不具有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势,所以,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更加符合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判规律,更有利于其发挥作用,增强司法公信力。” 所以,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我国提出了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制度中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但是,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工作,面临着不少问题。其中,主要问题有以下两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内涵不清晰、界定不清

            无论是我国的政策性文件还是法律法规,都未对事实审和事实问题、法律审和法律问题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对事实审和法律审如何在程序、标准、方法和内容上作出具体区分尚无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仅只是提出了 “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也是在保留了三人合议庭的基础上,新增了七人合议庭: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理论界,对事实审和事实问题、法律审和法律问题的概念以及事实审和法律审如何区分的问题,出现了百家争鸣。关于事实审,有认为事实审是依据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代表学者有张丽华、程延平等;有认为事实审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情况等进行判断的活动,代表学者主要有梁哲等。关于法律审,有人认为是职业法官在庭审中援引法律条款判决案件的过程,代表学者有张丽华、程延平等;有人认为是职业法官运用专业的法律思维,适用法律裁决案件,代表学者有梁哲、杨建军等;还有人认为是职业法官将证据事实与法律规范相结合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律思维重述证据事实在法律上的性质。代表学者有郑斌等。

            关于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问题,有学者分别从“要件事实”、“认识论”、“裁判事实理论”、“本体论”等不同的角度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区分,但是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试点法院对如何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认识不一。鉴于此,改革试点原计划于2017年5月结束,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申请将此项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

            (二)不同类型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不同

            案件事实是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它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的判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实认定是指“对案件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行为、时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或心理状态的判定,而法律适用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1) 陈新:《破解人民陪审制度中“陪而不审”难题刍议——以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为视角》,《河南工程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第59-62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但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明标准具有差异性:民事案件要求高度盖然性;行政案件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案件要求疑罪从无。同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一般的简单案件,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异性。但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均未对针对不同类型及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的事实应认定到什么程度作出规定。因此,要做到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首先应当对不同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及程度加以区分。

            二、原因分析

            (一)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并非绝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表示,实际工作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往往并不容易划分,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讲,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并非绝对,事实问题离不开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指导。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为例,认定夫妻双方是否应对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包含有借款的事实和夫妻双方借款合意的事实或者是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事实,但是事实问题的认定同时涉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基于此,在美国,刑事审判陪审团享有一定的适用法律权。[(2) 陈学权:《美国刑事审判陪审团适用法律权述评》,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2)

            (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存在交叉部分

            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交叉问题,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为例,认定借款事实是否成立,案件的焦点在于原告提交的借条上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名字,本案原告是否是涉案借条的债权人。在该案件中,认定事实是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导致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交叉。

            (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并非一成不变

            理论上,根据唯物辩证法发展的观点,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之前被认为是事实问题,而后又被认为是法律问题。实践中,在科学证据的运用方面,传统的规则是将科学证据涉及的科学理论是否已经获得科学界的普遍接受作为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标准,由法官来解决;但在20世纪80年代后,有关科学证据是否是真科学之问题,演变为由陪审团回答的事实问题。[(3) Edward Imwinkelried, Judge Versus Jury: Who Should Decide Questions of Preliminary Facts Conditioning the Admissibility of Scientific Evidence? 25 William.&Mary L. Rev.577, 1984, p578.

            ](3)

            三、措施和建议

            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是今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通过笔者前文分析的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如何实现二者的分离,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实践中,也处于不断的探索中。但是,如果由此推出事实的认定问题和法律的适用问题难以分离的观点就显的太过于武断,同理,如果认为事实的认定问题和法律的适用问题可以分离,仅通过概念、学说等方式就可以得出一个放到任何案件中都可以通用的标准,也是不现实的。

            笔者认为,某一问题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只有在类型化的案件中才能进行具体判断。所以,结合本人的实践经验,笔者试着从民间借贷纠纷这一类型化案件的角度,提出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建议和措施,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提出如何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建议和措施之前,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再次从思想上消除人们对事实审和法律审是否可以分离的疑虑,然后厘清事实审、事实问题和法律审、法律问题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陪审员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的必要性分析

            1、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的理论支撑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一项司法原则,它要求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法律的规定为裁判的依据,也就是按照逻辑推理的三段论进行案件的审理,以期实现案件的公平合理,实现司法正义。实践中,开庭审理时,无论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做准备;在判决书的撰写过程中,法院查明事实在前,本院认为的法律适用在后。综上,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具有合理性,同时也是我国司法三段论的必然要求。

            2、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在实践中已经得到某种程度的证实

            现实生活中,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民调解员,也许他们并非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但是他们依据社会常识及风俗民情等法律知识之外的东西,却在解决百姓纠纷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河南电视台《百姓调解》栏目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调解员从情理层面、道德层面进行周密调解,通过以情感人、以理动人,最终圆满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目前,笔者所在的法院亦正在探索如何实现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笔者亦曾经历了一起人民陪审员利用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对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案件:边某诉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某借边某1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一天1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石某还不起利息,又陆续出具七张借条,后石某意识到利息太高实在是还不起,便拒绝接电话还避而不见。边某起诉来院,要求石某偿还借款150000元。本案有两名人民陪审员,一名是负责婚姻家庭方面的人民调解员张某某,另一位是具有丰富陪审经验的刘某某。审理中,陪审员张某某和刘某某发现被告石某情绪激动,从说话语气、言语表达、表情等方面推断石某的答辩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但是,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反观原告方面,原告面对被告的激烈反驳却出乎意料的平静,提供的三个亲属证人证言前后互相矛盾。评议时,二位陪审员认为被告其实仅借原告10000元,下余140000元被告并未收到。后经过法官和陪审员再次找原告了解情况,原告交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但基于面子问题,要求法官按照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石某偿还原告边某10000元。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二)事实审、事实问题和法律审、法律问题的基本内涵

            1、事实审、事实问题的基本内涵

            英国戴维·M·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提出,事实问题是“如果争议中的事实不能得到承认,必须由听取和评价证据来决定的任何问题。法律研究中经常要区别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是通过感官或通过从行为或事件中的推论而确定的,它包括诸如时间、地点、气候、光线、速度、颜色以及对人的所说、所做、所听的认定,也包括人的目的、精神状态、心理状况及知识等需要推断的问题。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人、专家及证书、记录、报告等提供的合法和相关的证据来确定或否定。”[(4)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743页。](4)《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事实问题的解释包含四层含义:“一是还没有通过法律预先确定和权威回答的问题。例如:某个刑事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承建人在建造一幢房屋时的拖延行为是否合理;二是在某种意义上不涉及法律的问题;三是一个有待由陪审团和法官解决的被争议的问题;四是一个能通过证明来回答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无法证实的问题。”[(5) 方金刚:《案件事实认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5)《法律辞典》对事实审的定义是:“法律在审理案件时,重点审查案件的事实部分,同时也对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的审判制度。”[(6) 《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6页。](6)

            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提出:如果只是提出特定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而该特定事实又是以日常用语来描述,则属于事实问题。

            由此可见,对于事实问题,即使裁判者是凭借自然的经验以及日常生活经验,也可以描述的现实发生的事件。实践中,裁判者判断案件中哪些是事实问题,主要取决于他试图澄清哪些情况及他赋予各种情况的重要性。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者考虑的事实问题是被告是否借了原告多少款,是否约定了利息,是否已经偿清,这些都可以从债权人提交的债权凭证和债权人的陈述中直接得出或者是通过推理得出的事实。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事实问题的基本内涵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事实问题是实体事实,不包括程序事实;二是事实问题是可以通过证据来认定、证实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事实问题是能够回答“何人,在何时,何地,是否实施了何种行为”的问题,是解决司法三段论的小前提的问题。解决事实问题的过程也就是完成事实审的过程,在此种意义上来说,事实审等同于事实问题。

            2、法律审、法律问题的基本内涵

            《法律辞典》对法律审的定义为:“只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理。法律审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实体法方面,即对被告方适用实体法是否正确的审理;二是程序法方面,即适用程序法是否正确。”[(7) 《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7)《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有四层含义:“一、它是一个有待法官决定的关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的问题(陪审团不能决定法律问题);二、它是一个法庭在裁量权的范围内也许不作回答,法律本身就能权威回答的问题(根据量刑指南,对累犯的惩罚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三、它是一个在某种意义上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是一个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庭必须决定的、正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上诉的法律问题);四、尽管这个问题可能会以事实的某一点为转移,但它是留给法庭决定,而不是由陪审团决定的;这个问题绝对在法官的权限内,而不是在陪审团的权限内(合同是否存在含糊不明的地方就是一个法律问题)。”[(8) 方金刚:《案件事实认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8)

            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提出:如果能通过法秩序,特别是类型的归属,衡量不同的观点以及在须具体化的标准界定之范围内的法律评价,才能确定其特殊意义内涵的事件,属于法律问题。

            由此可见,对于法律问题,是在描述事实之后,裁判者必须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实践中,诉讼程序、法律适用和法条的解释,都属于法律问题。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者考虑的法律问题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该适用《婚姻法解释》第24条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者是涉案借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法律问题的基本内涵的界定,可以这样来理解:一般来说,法律审是指职业法官选择适用法律规定(包括相关司法解释)的过程。完成法律审理的过程就是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在此种意义上来说,法律审等同于法律问题。

            (三)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推进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它既需要法官的指引和提示作用,也需要人民陪审员、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具体措施和建议如下:

            1、有条件的规范被告一方的答辩程序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归纳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石,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对归纳、制作事实问题清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被告一方及时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显的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但是,《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了“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所以,人民法院并不能强制所有的被告一方必须在开庭审理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鉴于此,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或者认为事实问题清单需要修改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告一方释明,建议其及时提出书面的答辩状。

            2、规范法官对事实认定的指引作用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独立、自主地参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官的指引和提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目前,这种指引、提示义务主要体现在确立事实问题清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15年5月联合颁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到了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审判长应当归纳并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的案件事实问题,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提出:试点法院要求法官制作事实问题清单。50家试点法院采用事实清单方式共审理案件3374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事实问题清单没有作出规定,办法对事实问题清单的形成过程以及事实问题清单需要包括哪些内容及事实问题清单的方式并未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各试点法院也存在诸多疑惑的地方,具体做法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鉴于事实问题清单是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笔者认为,事实问题清单的制作过程必须严谨,事实问题清单的内容需要不断的完善,具体建议如下:首先,关于事实问题清单的制作过程,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应不容小觑。针对民间借贷纠纷这一类案件,由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组成专业法官团,在法官会议上对事实问题进行罗列;开庭审理前,人民陪审员、法官还可以针对个案对事实问题清单予以修改;其次,关于事实问题清单的制作方式,可以参照庭审要素法选用选择题或者填空题的方式予以制作。

            关于事实问题清单的内容,笔者认为,应体现出类别内容的主要特征,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应该体现出“借贷”的特征:借款本金数额情况,利息约定情况,交付款项的方式,已偿还情况……。对于无法区分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初起草的《人民陪审员法》中曾规定:“大合议庭对是否属于案件事实问题存在分歧的,按照事实问题处理”。但是,现行的《人民陪审员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法官会议上的法官之间,还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间,都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分歧。基于此,笔者建议:一是如果是在法官会议上出现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是如果经实践证明,少数人的意见比较合理,应及时予以纠正,这样形成一类案件的事实问题清单,当然,在日后的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事实情况,及时完善事实问题清单;二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间出现分歧,首先应将各自的意见记入笔录,后还应该充分听取原被告之间的意见,尽可能将他们的意见吸收到问题清单中。

            关于当事人针对事实问题清单的异议处理问题。当事人对事实问题清单的内容提出异议时,首先应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向当事人释明,同时,将释明的情况记入笔录;释明后,仍有异议的,可以由法官和陪审员提交审判委会员审定;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如果是问题清单的内容影响到对判决内容的不服时,还可以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若当事人对事实问题清单制作的程序提出异议时,遵照上述程序处理。

            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制定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问题清单,附在后文以供参考。

            3、明确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

            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应贯穿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庭审过程中以及庭后评议阶段的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具体分析如下:

            (1)开庭前的准备阶段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法官阅卷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人民陪审员却很少有人做到庭前阅卷,这也是导致他们“失语”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应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庭前阅卷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庭前阅卷权,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当设立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的专属办公区域,并应建立庭前阅卷的登记制度;其次,还应由专门的人员,可以是办公室人员或者是政治处人员,抑或是监察室人员,对人民陪审员的登记情况进行查看监督,对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庭前阅卷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违规第一次可以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批评,第三次予以扣除一定的陪审补助费用,情形严重的,可予以辞退,以达到形成庭前阅卷程序的长效机制。最后,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如果法官认为有必要,或者人民陪审员认为对归纳事实问题有一定难度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应该首先由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人民陪审员一起制作事实问题清单;或者人民陪审员阅卷之后,对事实问题清单提出意见,对需要修改或者完善的地方提出意见并予以补正。

            (2)庭审阶段

            庭审过程对查明案件事实的意义重大。但是,目前,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仅限于在笔录上签字以证明是否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并没有发挥人民陪审员真正的作用,笔者认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握好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案件的庭审调查阶段,应当以人民陪审员的询问为主要方式,人民陪审员按照事实清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人民陪审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对证人进行充分的询问,这些书记员均应当记录在笔录。法官如果认为对关键的事实有遗漏,可以提醒人民陪审员。需要说明的是,涉及事实认定的证据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则由法官向人民陪审员作出说明和解释,特别应指出的是,法官的解释和说明也应当被记入笔录,以便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律师进行必要的监督,从而保证法官不会滥用人民陪审员的指示权;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3)合议阶段

            参与案件审理后,何时进行评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庭审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及时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即评议确有困难的,应当将推迟评议的理由记录在卷。从该项规定来看,合议庭应该在庭审结束后立即评议案件,确有困难的,结合法官办案时间的需要,最长可推迟5天。

            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后,合议庭如何进行评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提请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笔者认为,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一般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必要时,法官可以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相对独立性,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应当进行分组讨论,并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记入笔录,人民陪审员签字确认。

            针对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意见有分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各自的生活背景、职业特点等的影响,在七人合议庭中,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之间对事实的认定存在分歧也会经常发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七人合议庭中,由于人民陪审员的人数较多,加之又由于他们是法律上的外行,有时往往会受到一些非理性的因素的影响,对案件容易造成偏见,基于此,《办法》中还规定,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误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

            评议结束后,人民陪审员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拟制的裁判文书的落款处,签字确认。

            四、结语

            在七人合议庭中采取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是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几个重点问题之一。面对这样一种新生的事物,虽然改革的道路上充满了荆棘,但是我们坚信,通过分层化解,逐步推进,这项改革任务最终会取得圆满的成功。

          

        责任编辑:365沙巴体育入口_365投注规则_asiasports365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