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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札记 丨 办案需谨小慎微

        发布时间:2017-11-30 09:23:13


            文书签发前,内心一直惴惴不安。重新翻阅卷宗,细细审查证据,不禁一身冷汗,自己差点儿办成一起错案!事情还得从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说起……

            张某为获取高息,于2014年9月17日、11月5日、12月12日,分三次将78000元通过李某将钱存入365沙巴体育入口_365投注规则_asiasports365某商贸有限公司,并由李某为张某出具收据三份,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1.6%。其中,9月17日与11月5日两份收据交款单位均为张某,而12月12日收据交款单位为张某伟。

            还款期限届至后,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还款。拿到卷宗后,送达时得知被告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监狱服刑。庭审是在被告李某服刑的监狱中开的,由于狱方安排时间紧张,加之被告精神状态低落,庭审草草开完。庭上被告辩称原告张某的债权已进行了申报,且刑事判决书对涉案金额也进行了处理,但原告对此却矢口否认,称自己在刑事阶段没有申报过。

            按照常理来讲,原告如果权利已申报过,不可能再持有原件。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调取了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卷宗,判决主文中退赔人员并无张某。

            仅从证据层面审查,这起民间借贷案很简单,原告持有收据原件,刑事判决书中退赔受害人不包括张某。所以,根据庭审和现有证据,我对案件裁判有了一个初步的思路——拟判决: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9月17日、11月5日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对12月12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文书初稿拟出,即将签发时,心中却隐隐一丝惴惴不安,这种不安来自于“职业病”——每份文书签发前总会夜不能寐,食之无味!这起案件似乎也太简单了吧,自己不会办错案吧?!拿起的笔迟迟不敢在文书签发栏落笔……一瞬间,我突然惊觉,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中的受害人张某伟与原告张某持有的12月12日的收据的交款人张某伟应该是一个人。张某伟与张某什么关系?张某伟的收据怎么会在张某手中?

            经向原告张某调查,张某伟系张某之子。证据显示,原告张某持有的收据与刑事卷宗中张某伟的三份借据金额、利息完全相同,那张某持有的三份收据的款项与刑事案件上张某伟的款项是不是同一笔呢?

            原来,被告将该三笔款项作为集资款交给365沙巴体育入口_365投注规则_asiasports365某商贸有限公司时,原告张某要求将存款人转换成其儿子张某伟的名字。365沙巴体育入口_365投注规则_asiasports365某商贸有限公司遂又以张某伟(张某之子)为出借人,出具三份借据,借款合同签订日期分别为2014年9 月17、11月6日、12月13日,约定利息为月息1.6%,并由365沙巴体育入口_365投注规则_asiasports365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借款人处签字,加盖公司印章。

            也就是说:2014年9月17日、11月5日、12月12日收据与2014年9 月17、11月6日、12月13日借据所记载的借款系同笔借款,但由于被告李某和某商贸公司的疏忽,在存入公司更换借款人名字时,未将原来李某向张某出具的收据原件收回或销毁。

            虽然张某伟在刑事案件中提交了2014年9 月17、11月6日、12月13日三份借据作为债权凭证,进行了权利申报,但其父亲张某手中还有2014年9月17日、11月5日、12月12日三份收据原件。也许是担心刑事退赔无望,也许是出于重复获利的心理,2017年8月,张某持着三份收据向法院提起了这宗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

            虽推断为同笔借款,但法院判案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需拿出有力证据。为了使证据更加充分,我要求张某提供其子张某伟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通知其到庭调查,但张某拒绝提供。为进一步证明自己的推测,我将张某再次传唤到庭,向其释明虚假诉讼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慑于法律后果的张某问:如果虚假诉讼,法院会如果对其进行处罚?

            据此,我大胆且自信地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接到裁定书后,原告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并表示服判息诉。

            平时我们老百姓一听到“被告”,都觉得无理败诉。但在我们法官看来,原告、被告在法庭之上、法律之下,都是平等的主体,原告、被告的合法权益都要予以维护。有人说“法官是刀尖上的舞者”,这种说法非常贴切法官的生活。如果这起案件不是那一瞬间的谨慎,就可能造成一起错案。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作为一名员额法官,我们要懂得100-1=0的道理,1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审判过程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作为员额法官,我们要牢记案件终身责任制,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塑造人民群众看得见、信得过、可感受、能评价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延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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